屋顶现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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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Catharine A. MacKinnon 讨论法律中的性别偏见如何被中立性、无知与既得利益维持,并提出把“性别扫盲”确立为法律教育与实践的标准。

来源:Butterfly PoliticsIV. Academy,第20章“Gender Literacy”(1994),第217页。

导读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地的女性一直在揭露那些被认为是“已知”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点一直被学者们忽视。性别文盲现在已经是一种明确的无知。这篇文章是在二十多年前发表的,但它似乎可以昨天发表,唯一的例外是,在此期间,主流媒体学会了正确使用“厌女症”这个词。与此同时,女性继续接受以她们的次要地位或不存在为前提的知识教育。此次讲话提到的讨论仅限于我被委托总结的会议上的演讲。它的分析和中心主题涵盖得更广泛。

在某种程度上,试图总结有关法律中性别偏见、其诊断和矫正的讨论(就像我被要求做的那样)实际上是试图概括一切女性主义法学家所做的事情。在另一层面上,打击“法律中的性别偏见”已经演变成指一种具体的策略,即通过改变狭窄的法律精英对于女性和男性的偏见以及提高其敏感性和信息水平来推动社会变革的过程。无论这有多么有限,但这是为争取妇女权益而进行的一个真实战线。它呼吁建立一种理论,认为有可能改变精英法律行为者——主要是法官,主要是男性——的思想,作为一种干预,改变女性从属于男性的社会制度。

这一尝试的核心概念围绕着我提出的一个称为“性别扫盲”的核心概念。关于法律中的性别,有一个基本的主题需要了解,并且需要一个了解它的过程。拥有性别扫盲意味着对自己所在的领域中有关性别不平等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具体而言,这是指了解有关法律和社会对待女性和男性的差异方式的信息体系,以及这与种族、阶级、年龄、性取向和各种能力之间的联系和不连续性。这一信息体系涵盖了从宪制法学到税法等所有法律领域,范围相当广泛。教育法官了解这些事实以及对性别偏见的观点,挑战了这样一种系统性的假设,即(现存的)法律是性别中立的——法治本身意味着在任何群体基础上都不应存在特殊性。

在性别偏见的工作中,中立——作为理想和现实——遭受了真正的重创。在这次会议上,它在一些可能不太可能的领域受到了批评,比如财产规划,玛丽··费罗斯(Mary Lou Fellows)问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如果一对夫妇来找你,让你规划他们的财产,你会联想并怀疑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吗?”贝弗利·莫兰(Beverly Moran)阐明了住房按揭扣除中的种族主义和性别偏见的存在,以及令人出乎预料的,而非阶级偏见的存在。凯瑟琳·马奥尼剖析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刑法,总而言之:没有发现很多法律上的公平。

我们所称之为偏见的东西是什么?它是一种倾斜,是我们站立或试图攀爬的不平坦地面,是我们脚下的坡道,在上升时只会滑动,拒绝将我们带入平等之中,而这平等本应在很久以前就应该实现的。用林恩·沙夫兰(Lynn Shafran)的话来说,这种偏见包括恶意、无知和资源匮乏。它的范围从 Peacock案中的厌女症(一个耐人寻味的未充分使用的术语)到女性在许多法律教条中的特殊不可见性(如露辛达·芬利对侵权中非金钱损失损害赔偿的深刻讨论所说明的),再到性别盲目性(法律可以通过性别盲目性,在一个远非性别盲目性的世界中适用),这一分析在卡斯·桑斯坦对平等保护法中反种姓原则的分析中得到了特别好的深化。

大多数女性,如果她们直接接触法律的话,通常都是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在大多数情况下,性别甚至不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理论范畴,除非立法机关说错了。婚姻家庭法中的“母亲”和“妻子”只是客观事实,常常与平等保护原则中备受瞩目的“女性”相去甚远,因此在这个领域,性别平等几乎可以说是一个鲜为人知的法律标准。对性别偏见的分析揭示了,那些法律领域中裁量权最大的,包括儿童监护权在内的,最直接影响大多数女性的领域,也被认为是最不“合乎法理”的。那些对女性角色影响最大的法律领域大多受“个人/私域”逻辑的支配,因此最不受原则(包括宪制中的平等原则)的约束。

[译者:Peacock案,是个发现妻子出轨后的杀妻案,丈夫被判处非预谋的自愿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注意不属于有预谋的murder,属于比较轻的一个罪,美国法律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其办案法官评论“我想是个已婚男人,面对此情此景就不能不动手,我无法想象要忍着不动手”。]

所以,不,舒尔霍夫教授(Professor Schulhofer)[译者:逐个点名论敌],偏见不仅意味着动机。这并不仅仅意味着无视你所知道的。我们不需要学会(关注点)从偏见转向伤害。我们知道伤害是存在的,而且,如果伤害是不同的,就很可能存在偏见。不,爱泼斯坦教授(Professor Epstein)——一个有用的例子和中立状态的倡导者——我们并不惊讶于听到关于性骚扰和父权问题的反转再反转之类的。在我们出现之前,你觉得要反转的那一面是世界上唯一的一面,而现在它并不比那时更中立。我将这看作是转向对抗性别偏见的核心战略问题的过渡:男性能够学习(性别偏见-性别扫盲)吗?

作为推论,我想有必要问一下,有些女性能学习吗?在男性统治的伤害没有发生在她们身上的情况下,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她们是否能够看到它或是否会否认它?可悲的是,由于大多数女性并不像男性那样拥有权力,在目前的背景下,问女性这个问题可能还不如问男性这个问题紧迫。幸运的是,因为这是一个更痛苦的问题。仅仅是提出这个问题就揭示了,这种特殊教育在很多意义上都是一种对精英的教育。

我提出“男人能学习吗”这个问题时,真心对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关于性别是作为一种被捏造出来的概念的美妙观点表示歉意。这一观点的脆弱性和试探性使它的分析更具吸引力。安德里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曾把这一点称为“性二元的性幻想(the delusion of sexual polarity)”。话虽如此,但我仍将继续把男人和女人称为性别,虽然这是一种非常不真实的东西,但却有着非常真实的后果。

法律中的性别偏见,是由无知(包括偏见、坚定的无知)与私利的混合维持的。私利意味着人们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并想要这么做,不在乎伤害了谁,只要不是他们自己就行。莉莉·汤姆林(Lily Tomlin)的一个角色最好地表达了这一点:“我们不在乎。我们不需要在乎。我们是电话公司。”对于那些相信男性至上主义是一种庞大霸权且永久存在的辩护者,我则给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破产解体的例子。

有偏见的人包括那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并不在乎的人,因为他们无需在乎;也包括那些不想知道的人,因为这会破坏他们对自己地位/角色的合法性和价值的感觉;那些不想知道的人,因为他们会觉得他们必须做一些他们不想做的事情,或者不想被人看到。有些人尽管真心尝试,却似乎无法理解。有些人在无所不知和取悦所有人之间纠结——性别扫盲是否也开始被纳入无所不知的人需要知道的“一切”之中?一个知道一切的人需要知道吗?即使做出如此大的让步,这些人在面对自己所拥有的既定权力面前也仍然会显得很糟糕。我们都知道这样的例子。

教育揭示了偏见。考虑到我们试图教育人们摆脱的偏见的本质,以及隐藏在偏见背后的私利,下一个问题就出现了:男性至上主义能在曝光后存活下来吗?似乎不能。但为什么?我不清楚。这可能是因为男性至上主义长久以来一直声称自己是中立的,在其宣称的中立基础上建立了太多自己的正当性,因此当这种曝光表明它不是中立的——意味着它是不平等的——就会对它造成严重的削弱。然而,男性至上主义在实际上并不中立的情况下,却已经成功地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很多人对此有相当现实的认识。如果它不能在大声说出大多数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知之物后存活下来,(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反对性别偏见的教育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席拉·马丁院长阐述了这个问题,讨论了男性主张“不知情权”的角色。安·斯凯尔斯(Ann Scales)认为无知是这个系统的核心。对于性别不平等现实的无知,似乎是男性至上主义部分依赖的权威主张的核心。法学院和军校的两个例子表明,法律思维之于思维,就像军乐之于音乐一样。在这两个例子中,人们学会无视自己的经验,从而变得越来越懂哥式的愚蠢。显然不仅是巧合的是,两者都是性别文盲。

对男性无知在法律中所起作用的考察表明,从法律教条的角度来看,无知往往提供了法律上的免责脱罪的基础。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醒了我们“意图”在平等保护法中的作用。概括地说:他不知道的事不会伤害她或她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是不会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凯瑟琳·马奥尼(Kathleen Mahoney)解构了与之类似的法律教义(关于性同意(consent)的错误信仰和强奸法中的犯罪目的要求):除非一个男人知道你不想与他发生性行为,否则他就不是在强奸你。这无疑为男性的无知提供了一种激励。美国儿童色情法中的强制要求也是如此:如果一个色情作品制作者不知道一个女孩是未成年人,那么他利用她拍摄的色情照片就不是儿童色情作品。因为如果你可以像对待一个成年女性一样对待她,那么不论年龄的对于任何有胸部的女孩都是公平的(一个性别扫盲的法庭会认为这个说法是可信的因为这看似符合了平等保护原则)。在这些关键领域,无知为伤害提供了完全的辩护。它并不能阻止伤害,相反,它只是排除了对伤害的责任。在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义方法中,无知变成了在色情交易中制定保护决策的宪法原则——只要它们是色情作品,材料中的实际内容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对其内容的无知是决定保护的最原则性立场。司法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盲目。

我们的部分工作是消除法律上对性别无知的认可,使性别扫盲成为一种标准。许多偏执狂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有许多人知道的。问题在于,通过令人信服地宣称无知来逃避责任的能力被赋予了特权。我们需要让对女性所受伤害的无知变得不那么可信,同时也要使其不再成为一种辩护手段。

隐含在性别偏见工作中的是对男性是否有学习能力并能被他们所学改变的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在性骚扰方面,波斯纳法官在卡尔(Carr)案中的感人声明,“她当然不希望这样做”,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文森(Vinson)案中承认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法律主张的大部分决定,都提供了例子。我们知道男性能够学习,因为他们已经学到了一些。还有我们的男性学生的例子,每年都有许多男性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觉悟。在某些方面,男性比女性更适合学习性别体系中某些困难的东西,因为他们受到的惩罚更少。这并不是说他们不会受到惩罚。

此外,男性学习性别的能力有一个物质基础,那就是性别本身首先是可以学习的。在这些作为原则、作为哲学、作为辩护、作为教条的无知面纱下,隐藏着男人是如何学会成为男人的。许多人都是在孩提时代受到性虐待后学会的。很多男人都是这样,没有人真正知道有多少人。他们从中懂得了性是等级制和虐待,就像遭受性虐待的女孩懂得了同样的道理。长大后,男孩们有了不同的选择,但发生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却没有。男性也会因为种族原因而被剥夺男子气概,从而学习男子气概,其中一些后果会在有色人种女性身上显现。 男性还通过竞技体育学习如何成为男子汉,竞技体育既可以是残酷的、羞辱性的,也可以是冒险的、高要求的、形成身份认同的、产生团结的。男人在被委婉地称为操场的地方学习如何成为男人,在那里,男孩们互相殴打。他们在兄弟会、城堡学校(Citadel)和警察学校的欺侮仪式中学习。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女性身上,这种欺凌显然会被视为性虐待和性骚扰,被视为性虐待狂。男人通过一起扛过枪,一起嫖过娼,一起分过赃、一起入狱并被其他男人强奸而成为男人。通过同性社会从属关系,男人在男人之间建立了等级制度,包括雇主/雇员,还有师傅/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卑躬屈膝、装腔作势的不真实行为可能都是由此产生的,而这正是公共生活的标准。只要不让我丢脸就是它的底线。最后,一些男人成为了男人,这意味着许多男人和所有女人都在他们之下;少数男人在他们之上。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成为主导者--如果他们是白人、上层阶级、顺性恋,是这堆人中的佼佼者,那就更好了。

对于性别偏见存在的原因,性别扫盲的答案是:这样一些男性就能获得男性统治的回报。但我们可能忽略了这个答案的另一部分:这样他们就不必再被那般残酷对待了。也就是说,这样他们就不必是女性了。那些在这一制度下过得很好的人想要确认这一过程,因为是这一过程让他们走到了今天,让他们远离了他们不想去的地方。他们想要否认、遗忘、掩盖、性化这些细节。

这种分析将男性和女性都纳入了从属地位,但不会被误认为是任何一种敷衍了事的性别中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男人对待男人自身的方式都为人类树立了一个令人遗憾的标准,其付出的代价并不会减少它的侵犯性、非人性和极度羞辱性。男性的主导地位、不做女人对男性的利害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但也不是没有代价的。这就引出了我们在性别偏见教育领域必须面对的最深刻的战略问题,即悲剧性的第三个问题:我们能否与之抗衡?

性别扫盲还产生了许多具体的解决方案,其数量之多,内容之具体,无法简单概括。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给大家带来反色情法令的人,就是 “具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对于某些人不想解决的许多其他问题,我们也有解决方案,请向我们咨询。性别扫盲需要了解它们。

最后,我谨对琳达·赫希曼(Linda Hirschman)提出的“改变其他女性的世界”的指控表示部分异议。我们的世界就是每个女性的世界。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不是这个世界的全部,但我们确实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在这个世界里,仍然有一个“我们”需要被提及,这个“我们”至少在性别偏见存在的时候就会存在。为了改变这个世界,每个女性都可以做的一件事就是,采取一种仍然被低估、但却并非多余的激进主义行动:认同并肯定自己是一名女性。这样,我们就不会说:“我不能改变世界,但是”而是说:“我们可以,我们拥有。我们将会——在这一点上,我赞同安·斯卡莱斯的观点——我们即是。”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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